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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中共西峡县委西峡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14年9月1日)

  为了加快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理顺项目自检收支渠道,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工作规定如下。

  一、明确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所有新入住县产业集聚区的目的,项目业主要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所属乡镇政府申请文件。

  (二)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初选后,提交县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项目业主提供相关手续,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发改委立项备案、环保局准予立项函、国土局预审意见、规划局选址意见书。

  (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发改,环保、工信、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投资强度等有关规定,拟定项目用地位置,核定面积。

  (五)对重大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确定项目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及相关事宜。

  (六)项目业主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费用,由县环保局负责办理环境评价手续;县国土局负责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县规划局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建设手续。

  (七)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土地所在乡镇政府,根据产业集聚区规划,对新批准的项目划定边界,确定四址,依据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开展土地征用工作。项目业主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开具的用地缴款通知单,缴纳土地出让费。

  二、同一项目用地费用及承担办法

  (一)明确出让金缴纳标准。根据省里确定的西峡县地类等级和费用标准,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按照每平方米170元缴纳,即每亩113390元,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明确上三级需要缴纳的费用

  1.上解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每亩9400元。

  2.上解省级的土地管理基金:出让金总额的3%,每亩3401.7元。以上两项合计12801.7元,从项目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

  (三)核定征地补偿标准。产业集聚区内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3)11号文件发布的我县五桥里、回车范围内政地区片地价每亩41000、49000元执行(区片地价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青苗每亩1500元,村组管理费每亩3500元,省会保障费用按政策规定缴纳。

  (四)明确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树木、坟墓等附着物拆迁,按照省市有关补偿标准执行,由企业对准镇、村按照实际数量核算兑付。

  (五)确定县级税务、国土部门征收的相关税费

  1.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2元,每亩14674元。

  2.契税:每亩4535.6元。

  3.耕地开垦费:每亩8000元。

  4.土地管理费:每亩558元。

  5.勘察测绘定界费:每亩400元。

  6.土地评估:每亩100元。

  以上六项合计28267.6元,由项目业主缴纳。财政、税务、国土部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六)附着物补贴费用。项目业主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上三级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社保费、青苗费、村组管理费,由县财政部门负责逐个项目核算,将剩余部分补贴给企业用于地面附着物补偿。

  (七)明确附着物拆迁承担主体。居民拆迁安置点和主次干道、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内的树木、房屋、坟墓、水塘、石坝等附着物产前费用由县财政承担。经营性基础设施及项目用地内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由项目主承担。

  (八)世界500强企业和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支撑作用大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有关费用。

  三、确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办法

  项目建成以后,经县投资评审工作组评审认定,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分以下两个档次对项目业主给予补贴,用于“三通一平”:

  (一)固定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每亩补贴5万元。投产经营前3年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按县乡财政体制比例分别补贴给企业用于“三通一平”。

  (二)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县政府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每亩补贴3万元。投产经营前3年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按县乡财政体制比例分别补贴给企业用于“三通一平”。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由项目业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西办文(2013)3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组织审评认定,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县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县长审批。

  四。明确项目资金收支渠道

  (一)建立项目资金收支专户。在县财政局设立产业集聚区项目资金收支专户,由县财政局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共同负责管理。

  (二)明确收缴办法。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财政局、国土局、项目用地所属乡镇和项目业主分别下达项目征地位置、面积及应缴纳的款额,项目业主根据通知书要求向财政局制定专户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明确指出范围。该账户资金专门用于项目用地征用及补偿费用、“三通一平”补贴、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项目出让金周转等支出,不得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工程支出。

  (四)规范签批程序。项目征地费用由项目用地所属乡镇出书面拨款报告,项目“三通一平”补贴及出让金周转金由项目业主书写出书面报告,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签署初审意见,县政府授权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县财政综合评价股审核,经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从专户资金中拨付。

  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筛选准入。产业集聚区项目入驻要严格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所有申请人入住的项目必须通过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前期论证审批。二是坚持入驻项目突出工业项目,工业项目突出大个项目,大个项目突出高科技项目的原则。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方可独立征地(属高科技项目可适当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应地,可通过租用、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方式入驻。三是遵循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原则,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定区后选项,对号入座、分区控制、科学布局。

  (二)实行工期和投资额协议约束。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达到投资规模,有效遏制土地圈而不建、报多建少、认为拖延工期的现象,对新入住的项目实行建设工期和投资额协议约束。一是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要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递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平面布局图和效果图,存档备查。二是项目业主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经司法公证的《项目建设工期和投资协议书》,不仅要明确整个项目的建设工期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而且要明确办公楼、车间、设备安装分项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制定延迟工期和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处罚办法。三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投资协议内容,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督查。无论哪个环节出现人为拖延工期、家底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都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出发。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审评。成立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县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审。县政府按照评审结果兑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资金。对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发放项目土地使用证;达不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规定的,一律不享受投资补贴。

  (四)加大违法用地处理力度。项目业主是项目用地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用地的第二责任人,对违法用地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土、规划及政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用地的行为处理力度。一是对圈而不建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县政府要依法强制收回项目用地,一切投资损失有项目主自负。而是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由国土局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三是对私自倒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要强制收回项目用地,没收非法所得,一切投资损失有项目主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落实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强化纳税人至上的观念,充分发挥自身会智能,为项目建设提供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审批监督工作,确保项目按规划、按工期、高标准建设。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两办要加强对产业集聚区项目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吃、拿、卡、要,涉企“四乱”,工作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规定仅适用于西峡县产业集聚区内新上和扩建项目,不含原厂区内新上和技改项目。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以入驻完成征地并摘牌的土地按中共西峡县委西发(2011)5号文件和西峡县人民政府(2012)37号常务会议纪要执行,新出让的土地按本地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四)本规定由西峡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解释。